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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共享單車管理方案:加快實現押金即還即退

市交通運輸委關於發佈《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方案》的公告

來源: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為規范、引導和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提升我市自行車出行環境,定於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時,由我委與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聯合舉行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重大行政決策及立法聽證會。

為積極做好聽證會準備工作,我委已於2017年10月17日在門戶網站公示瞭《關於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聽證會的公告》,並於2017年10月31日公示瞭聽證參加人及旁聽人員名單。根據聽證會工作安排,我委結合聽證事項研究制定瞭《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方案》(詳見附件),為擴大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現將《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方案》進行公示,歡迎大傢參與瞭解。

附件: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方案

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方案

一、管理方案制定背景和理由

(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概況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自2016年10月進入我市,得到瞭迅速發展,截至目前,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共有8傢,車輛規模約89萬輛,註冊用戶量達2200萬人(含重復註冊用戶),日均使用量約543萬人次。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有效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後一公裡”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體系等方面發揮瞭積極作用。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促進瞭交通出行結構優化。基於2016年

底深圳市常住人口和居民人均出行強度,結合《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評估分析報告(2016.10-2017.03)》的16546份網絡問卷調查分析的有關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出現後各交通出行方式轉移分佈特征和企業平臺監測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出行特征,經相關研究單位測算,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出現至今,我市自行車交通出行分擔率由2015年的8%大約提高至13%,慢行交通(含步行和自行車)分擔率由2015年的53%大約提高至57%,縱向比較我市1995、2001、2005、2010年慢行交通出行比例(64.7%、67.7%、59.3%、56.2%)可以看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出現扭轉瞭過去20年慢行交通分擔率逐年下降的趨勢,對於優化交通出行結構發揮瞭積極作用,促進瞭城市綠色出行。

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提高瞭公共交通“門到門”全程出行效率,已經成為解決公共交通“最後一公裡”的重要手段。以一次出行距離8km的公共交通出行為例,采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接駁相較於步行可節約27%的全程出行時間。據統計,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接駁軌道/常規公交日均出行量約257.5萬人次/日,占日均騎行總量47.4%,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為公共交通系統接駁換乘提供瞭解決方案,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補充。

3、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對於促進減少個體機動化出行,減少碳排放具有積極作用。根據初步調查顯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者中有約9.8%轉移自私人小汽車,日均出行量約44.1萬人次。經測算,全年可減少小汽車行駛裡程約15.7億公裡,可節省燃油消耗約10874.4萬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約22.9萬噸。

4、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普及彌補瞭部分公交服務薄弱區域的空白,有效壓縮瞭非法載客電單車的經營空間。根據初步調查顯示,每日放棄采用載客電單車出行的用戶轉移量約44.3萬人次,按照載客電單車日均拉客20單測算,可減少約2.2萬臺載客電單車。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為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帶來正面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一些問題,集中體現在:

1、部分區域供大於求,而企業在市場的驅動下,仍有持續投放的沖動大貨車行車紀錄器,導致公共資源被無序占用。

2、車輛亂停放問題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瞭行人、機動車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消防通道被擠占等),甚至增加安全隱患。

3、用戶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和車輛技術、運營服務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車輛的技術安全狀況、用戶押金、事故處置賠償等關系用戶人身、資金安全等的權益難以保障。

4、用戶違規騎行、載人載物等不文明騎行行為,加大瞭交通安全隱患。

5、部分企業管理和維養問題凸顯,出現瞭互聯網自行車“擠爆”深圳灣公園、綠化帶被侵占停放故障車等現象。

6、自行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難以滿足需求的快速增長,且設施服務水平不高(如自行車道不連續、缺乏無障礙化或穩靜化處理等),市民騎行體驗較差。

(二)已采取的管理措施及效果

為促進互聯網自行車這一新業態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市首先從功能上明確瞭互聯網自行車的發展方向,將其視為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主要服務於市民片區中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自行車系統。

在管理上,遵循政府鼓勵、引導、規范與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堅持政府、企業、社會共管共治的發展思路,從完善配套政策和標準、規范企業管理、提升自行車通行環境、加強宣傳引導等方面進行瞭積極探索:

1、完善政策標準

(1)2016年12月,在國內率先發佈《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自行車發展的若幹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幹意見》),首次提出鼓勵規范和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思想,並明確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定位、發展方向、政企職責以及企業運營服務規范要求等。《若幹意見》於2017年4月,經市政府批準,由市交通運輸委聯合市城管、市交警部門正式印發實施,為規范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提供瞭政策保障。

(2)2017年1月,市交通運輸委制定印發《深圳市自行車停放區(路側帶)設置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在現行國傢及行業相關規范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瞭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條件、設置形式和停放設施的設置要求,以規范和指導自行車停放區的規劃建設。

(3)組織研究編制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車輛技術標準和企業服務規范,為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提供政策和技術標準支撐。

2、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積極引導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多次約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督促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完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協調全市主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於2017年1月發佈瞭國內首份行業自律聯合聲明,引導企業規范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2)督促企業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分片區進行停放、維護管理。截至2017年9月底,企業共清理整頓違規停放、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及未配備衛星定位智能鎖的車輛超過52萬車次,其中清理整頓違規停放車輛約43萬車次、安全隱患車輛約2萬車次、不能提供服務車輛約5萬車次,未配備衛星定位智能鎖車輛約1萬車次,城市公共空間環境得到有效凈化。

(3)向企業印發《市交通運輸委關於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暫停新增車輛投放、實施車輛電子編碼管理、規范車輛停放、加強車輛清理、運維人員配備、用戶引導、押金管理、數據信息共享、應急管理、用戶服務保障等十條規范要求。

(4)督促企業加強用戶管理,引導用戶樹立安全文明用車理念。市公安交警部門與企業共同發佈瞭《關於進一步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使用行為的聯合聲明》,對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人采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用”措施。同時,通過“六合一”綜合執法系統統計並公佈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交通違法行為車輛所屬企業,督促企業規范用戶騎行。

3、加強行業規范管理

(1)2017年9月,經市政府批準,市交通運輸委、市城管、市交警聯合印發《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管理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通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管理整治行動,提升行業運營管理和服務水平。

(2)加強車輛投放管理。要求企業排查所屬車輛唯一身份標簽、投放區域、車輛狀態等情況並上報市交委,建立車輛編碼數據庫。通過各部門結合日常巡查和現場抽查檢查工作,企業無序投放現象基本得到遏制。

(3)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城管等部門結合日常業務組織開展常態與集中相結合的政企合作整治行動,共規范車輛停放27萬餘次。同時,建立涵蓋交通、城管、交警以及各運營企業在內的多部門協調的車輛整治案件上報-處置-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違規停放車輛的清理整治,據統計,自2017年7月至10月底,各部門相關巡查發現案件整治率為60.99%。

(4)開展重點區域車輛巡查檢查工作。各區通過建立微信工作群組,快速調動企業人力、物力,加大瞭軌道公交站點周邊、主幹道、人員密集的城中村等重點區域在上下班高峰期的車輛巡視和疏導力度,改善瞭城市公共空間車輛停放秩序和調度管理。

(5)規范企業用戶資金管理。要求企業在APP上公示押金和預付金管理情況,並通過多部門統籌協同配合、線上線下多渠道數據取證,對企業押金管理情況進行核查,對存在風險較大的企業進行約談,強調資金管理要求,並組織市金融辦、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交警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等部門研究押金/預付金監管舉措。

(6)加強企業應急安全管理。敦促各企業針對惡劣天氣、重大活動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市交警及相關部門備案,明確各企業組織力量、流程及相關責任人,並要求企業通過“雙微”發聲、設置警示彈窗、在APP上設置提示信息、短信提醒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有力保障。

(7)探索建立基於智能停放設施+政府監管平臺的長效管理機制。以科技園南區為試點片區,依托智能化的電子身份標簽、共享停車鎖和政府監管平臺,充分發揮企業主體責任,引導多方共管共治,實現對共享單車“車輛進入與退出、運營、服務考核”全流程、全鏈條的閉環管理。目前已在科苑地鐵站周邊完成32套地面鎖樁、1座立體停車庫和1處電子圍欄的建設,正開展內部測試。

4、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1)因地制宜、多方式推進自行車道的規劃建設工作。重點圍繞軌道站點開展自行車道復建,通過無障礙化和穩靜化措施改造,目前已在在新建改建道路上建設自行車道約73公裡,計劃今年年底前共計完成100km自行車道的新建和改造提升。

(2)依據《深圳市自行車停放區(路側帶)設置指引(試行)》,圍繞軌道/公交站點規劃建設自行車停放區約8000個。積極引入新科技手段,在南山區、坪山區、光明新區試點建設電子圍欄、智能共享停車鎖樁等自行車智能停放設施。

(3)試點建設跨區自行車專用路。開展福田中心區-龍華、龍華-南山自行車專用路試點建設方案研究,滿足主要通勤路徑上跨片區自行車通勤和休閑需求。

(4)完善慢行交通導向標識系統。按照對標國際化、現代化城市要求,以福田中心區為試點,進行慢行交通導向標識系統的整體優化設計。下一步,將結合試點區建設經驗,逐步推廣,全面提升慢行交通出行信息服務水平和市民出行體驗。

5、加強宣傳文明引導

(1)通過媒體、互聯網等多種渠道加強宣傳“文明騎行、規范停放”,營造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管共治良好氛圍。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制作瞭以“文明騎行、規范停放”為主題的公益視頻和宣傳海報,分別在電視臺、地鐵/公交移動媒體以及公交車輛、公交站臺進行投放。2017年4月,市交通運輸、市城管、市交警等部門共同開展瞭“文明騎行、有序停放,我們在行動”的現場訪談活動。2017年9月17日至22日,市交通運輸委、市精神文明辦、各區政府、各運營企業、港鐵(深圳)等單位共同舉辦瞭公交出行宣傳周及無車日宣傳活動,廣泛開展文明騎行宣傳。

(2)聯合義工聯、志願者、市民等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文明用車活動,自發維護用車秩序。倡導各區相關政府部門積極推動共享單車企業與環衛、園林等公司或團體合作共管;鼓勵市民積極參與摩拜獵人、小藍俠等非官方組織,自發維護共享單車秩序。

(三)管理方案編制理由

通過巡查整治、設施完善和宣傳引導等一系列措施,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規范化程度有所提升,城市公共空間得到一定程度凈化。但仍存在企業無序投放、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用戶資金風險高等問題,政府管理效力和效果有限。

一是市民、媒體及人大、政協委員高度關註和呼籲,市委、市政府多次指示,要求加快規范行業管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過度投放、亂停放等問題一直是市民集中反饋和媒體報道的熱點問題,如媒體多次報道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過度投放、堵塞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問題。此外,隨著行業競爭激烈程度加劇,用戶押金難退還、企業退出市場後的車輛處置等問題成為近期市民投訴、媒體報道的焦點。對此,市委、市政府多次要求把握好發展與管理的關系,保持社會良好的運行秩序。人大、政協委員多次提議要求盡快完善行業立法,規范管理。

二是既有法律法規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難以適用,政府監管處於被動狀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作為新興業態和新的服務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規標準等難以完全適用: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僅對因工程施工、建設等原因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作出瞭管理規定,不適用於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導致用戶違規騎行、停放行為追責較困難。另一方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城市管理法規禁止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空間堆放物品、擺攤設點或銷售商品,若依據既有法規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進行管理,則面臨“一刀切”的問題,將遏制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發展,與國傢鼓勵發展共享經濟的理念不符,也會給市民出行帶來不便。

三是各企業對管理要求重視程度不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各企業對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管理要求的重視程度尚未達到一致,執行情況不一,難以達到預期管理目標。如我市宣佈暫停新增投放後,個別企業仍有私自投放車輛行為;交通部等十部委規定各企業應在註冊地開立押金專用賬戶,我市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大部分為外地註冊,政府難以對押金進行有效監管,用戶權益難以保障,目前僅摩拜單車、ofo提供瞭銀行相關證明。

為保障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秩序的有序運行,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規章制度。

二、管理方案制定的依據

(一)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傢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六號)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3、《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2012年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正)

第二條 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給予罰款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規章可以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額內,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設定不同幅度的罰款: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五萬元,對其責任人設定的罰款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推薦不得超過五百元;但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對其責任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五千元。

(二)城市管理相關法規、規章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2、《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1年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擺賣的物品或者實施違法擺賣行為的工具。

第四十條 禁止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

禁止在城市綠地上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綠地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改正或者駕駛員不在現場的,可以鎖扣車輛並通知其接受處罰。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五百元罰款,或者沒收其違法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擺賣行為的工具。

3、《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2016年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五)在公共綠地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損毀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4、《深圳市綠道管理辦法》(2012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號)

第三十條 綠道及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堆放物品或者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三)用戶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號,2013年第2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15年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三、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標

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經營活動,保護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城市環境,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健康有序發展,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更好地滿足市民多層次出行需要。

(二)方案制定的原則

1、堅持問題導向。梳理分析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以“互聯網+”為契機,聚焦熱點和焦點問題,明確管理目標和手段,促進規范發展。

2、堅持包容審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共治。

3、符合上位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管理的主要內容

結合以上目標和原則,重點從企業的進入與退出、車輛投放規模、運營服務規范、考核獎懲機制四個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1、企業的進入與退出管理

通過分析汽車租賃、公共交通行業等類似行業管理經驗,結合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特點,可考慮采用的管理方式有備案、普通許可、特許經營三種。

方式一:備案

指運營企業將其需要進行的行為活動告知主管部門,為事後檢查監督提供資料或某種依據。

(1)依據

由於備案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備案事項的制定並無法律層面的要求,而是由主管部門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圍內,根據監管的需要進行制定。

目前,北京、廣州等城市汽車租賃采用的都是備案管理模式。根據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其經營屬性與汽車租賃相似,因此,可以參照采用備案模式進行管理。

(2)備案的基本要求

備案不能對運營企業進入市場的資格條件進行限制,企業僅履行經營告知的義務。主管部門對運營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隻進行形式性審查。參照同類行業管理要求及北京、南京、杭州等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經驗,提出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備案管理的具體要求為:

①備案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

②備案時間要求:在本市提供運營服務前30日內

③備案應提交的材料: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 經營管理制度文本:

? 運營模式說明;

? 運營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 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 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 應急預案。

? 投放車輛報市交警部門的備案證明。

④備案事項的變更:企業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3)備案的流程

(4)企業的退出

政府不能強制要求企業退出市場經營,但企業因為自身經營管理等問題需要退出市場的,需要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並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具體要求為:

? 提前30日通過函件等方式書面告知政府主管部門,並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 至少提前20日進行社會公告,並對押金、預存金的退還方式進行說明;

? 正式退出之日前將用戶的押金、預存金等退還用戶;

? 正式退出之日前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間投放的所有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

(5)處罰規定

①未按要貨車行車記錄器推薦求進行企業備案的:

? 企業未按時辦理備案在本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給予警告;逾期仍未辦理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下同)。

?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給予警告;逾期仍未辦理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未按要求履行退出相關責任義務的:

? 企業退出前未按照規定告知政府主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手續或未進行社會公告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規定時間退還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規定時間撤除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方式二:普通許可

指經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準予其在特定的范圍內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1)依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該條款為一般性禁止條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從其經營特點來看,主要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間開展的一種經營性行為,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納入禁止行為。但考慮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作為移動互聯網和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的新型服務模式,在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有效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後一公裡”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體系等方面發揮瞭積極作用,有力推動瞭分享經濟發展,為順應國傢政策要求,鼓勵、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可持續發展,可由主管部門針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特點進行許可,準許其在特定范圍內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2)許可的基本要求

政府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的運營企業的資格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許經營或提供服務。

①許可授予部門:政府主管部門

②申請的時限要求:在本市提供運營服務前30日內

③許可的資格條件:

在本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 配備與投放車輛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維保場地,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 車輛應配備衛星定位智能鎖,符合國傢、行業及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市交警部門備案;

? 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 運營數據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 收取押金和預付金的,應開設用戶押金或預付金專用賬戶;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許可的流程

(4)企業的退出

包括強制退出和企業自願退出兩種情形。其中

①強制退出

指運營企業因出現以下情況,而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許可的,具體包括: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 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 累計三次服務信譽考核不合格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企業撤銷許可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相應手續:

? 自被撤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辦理運營許四鏡頭行車紀錄器比較可證註銷手續、車輛註銷手續;

? 自被撤銷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進行社會公告,並對押金、預存金的退還方式進行說明;

? 自被撤銷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用戶的押金、預存金等退還用戶;

? 自被撤銷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間投放的所有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

②自願退出

與方式一的情形下企業自願退出的流程和要求相似:

? 提前30日通過函件等方式書面告知政府主管部門,並辦理運營許可證註銷手續、車輛註銷手續;

? 至少提前20日進行社會公告,並對押金、預存金的退還方式進行說明;

? 正式退出之日前將用戶的押金、預存金等退還用戶;

? 正式退出之日前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間投放的所有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

(5)處罰規定

①未按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擅自在本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相關業務的,由政府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未按規定履行退出相關要求的,按照方式一進行處罰,具體為:

? 企業退出前未按照規定辦理運營許可證註銷手續、車輛註銷手續或未進行社會公告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規定時間退還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規定時間撤除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方式三:特許經營

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招募等方式授予企業特許經營權,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按照政府規定提供特定的服務,並給予適當的資源或資金補償。

(1)依據

根據《國傢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包括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出租車客運、公共自行車服務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其中,公共自行車服務指政府或社會機構以低價格為居民提供的自行車出行服務。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公共自行車相比,雖然產生的根源不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新興的互聯網企業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在交通領域的一種探索和實踐;公共自行車主要為民生工程項目),但其提供服務的本質和功能上基本一致,均為自行車租賃服務,主要滿足市民短距離和“最後一公裡”接駁出行需求。從這一角度來看,可以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的重要補充,參照公共交通管理模式進行管理。根據《深圳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業可以實行特許經營:(三)公共交通”。

(2)特許經營的基本要求

政府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的運營企業的資格條件和經營方案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許經營或提供服務。

①特許經營權授予主體:市政府

②申請的時限要求:在本市提供運營服務前30日內

③經營權期限:3年(參照現有深圳市部分區域公共自行車購買服務期限)

④特許經營的資格條件:

申請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 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 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企業聲譽;

? 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 具備招標、招募文件規定的相關條件;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府主管部門需要對企業的資格條件和方案進行審查,通過招標、招募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3)經營權授予流程

(4)企業的退出

包括強制退出和企業經營期屆滿退出兩種情形。其中

①經營期屆滿

企業特許經營權到期的,應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

②經營權撤銷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特許經營權:

? 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的;

? 因轉讓股權而出現不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授權資格條件的;

? 連續二個月考核不達標的;

? 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 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危及公眾利益的;

? 不按城市規劃建設、改造和維護公用設施的;

? 擅自停業、歇業的;

? 不履行法律、法規和授權書規定義務以及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的;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相應手續:

? 自被撤銷特許經營權之日起5日內辦理特許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

? 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

(5)處罰規定

①企業退出前未按照規定完成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所需資產及檔案移交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企業退出前未按照規定辦理特許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表1 三種典型管理模式對比表

管理模式 優 點 可能存在的問題

備案 ? 符合國傢行政改革方向

? 有利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鼓勵技術創新

? 企業經營靈活度較高,能夠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

? 易於操作實施,無論法規、規章等均可設置 ? 無法對不良經營企業的進入與退出行為進行約束

? 需要完善對企業經營和退出過程管理的制度設計,且行政管理難度較大

? 無法對投放規模直接管控

? 主要利用市場機制對企業行為進行調節,管理力度有限,難以短期見效

普通許可 ? 可以將部分監管要求納入前置許可的條件,降低事中管理的難度

? 可以對企業進入和退出的行為進行約束,並可對投放規模直接管控

? 能夠將服務信譽考核與投放掛鉤,對企業有一定激勵作用 ? 有可能降低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 對市場有一定幹預,可能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發揮

? 既有許可事項中無該項內容,需要新增許可,操作難度較大

特許經營 ? 可以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嚴格管制(包括進入企業數量、市場規模、運營服務等)

? 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權益和公共秩序 ? 容易形成行業保護,主要適用於公益性較高的行業(如水電、燃氣等基礎民生行業)

? 不利於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難以發揮企業能動性和創造性,經營效率不高

? 主要適用於行業興起之初,在市場格局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市場整合難度較大

2、車輛投放規模

(1)總量規劃引導

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市民出行需求、設施承載能力、車輛利用率等確定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總量規模,定期優化調整,並向社會公示,為企業合理制定投放計劃提供參考和指引。

(2)企業投放管理

對企業投放管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總量控制、配額管理;二是政府不直接幹預。

方式一:總量控制、配額管理

即政府根據公佈的總量規模對企業投放車輛規模進行限制,對企業未經允許擅自投放車輛行為進行警告、罰款等處罰。對於服務質量較好的企業,可以在新增投放規模時,優先考慮指標的分配等。

這種方式相當於對企業投放進行許可,能夠在短時間內實現規模控制的目標,但對市場幹預過多,與政府行政改革方向不符;操作比較復雜,公平性難以保障(如服務考核指標的設置、考核的操作、指標額度的分配等)。且在當前市場容量基本飽和的情況,新增投放量對企業的激勵作用有限。

方式二:政府不直接幹預

政府不直接限制企業投放的規模,運用市場機制,通過調節設施供應和加強停放執法,實現車輛投放的動態平衡,鼓勵增加設施供給,最大程度滿足市民停放需求。即通過綜合評估市民出行需求、車輛使用率、道路條件等設置自行車停放設施,企業車輛在城市公共空間內投放和停放必須在停放設施內,否則按照違規停放進行處罰。同時,政府將定期發佈相應的信息,引導企業合理投放。對於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政府應采取限止投放等處置措施,確保交通安全和正常運行。

相較於方式一,方式二政府不直接幹預,能夠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且能更好體現管理的公平性。但前提是需要通過科技手段實現精準監管:①車輛必須安裝統一的電子身份標簽,且停放設施必須智能化,能夠對車輛進行識別;②智能停放設施必須提前規劃、合理佈局,並向社會公示;③車輛及設施的運營數據必須實時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3、運營服務規范

重點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公共秩序兩個角度,對企業的運營服務提出相關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車輛技術狀況、投放與停放秩序、用戶註冊、用戶權益保護、企業數據接入、企業退出後的車輛清理六個方面。

(1)車輛技術狀況

①管理要求

? 投放運營的車輛應配備衛星定位智能鎖,且具有唯一的電子身份標簽;

? 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傢、行業及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要求且獲得由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出具的滿足上述標準要求的車輛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並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證明;

? 定期對投放運營的車輛進行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車輛整潔、完好,符合安全運營的要求。

②處罰規定

企業未辦理車輛備案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給予警告;逾期仍未辦理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車輛進行定期抽檢,發現車輛技術、安全狀況不符合要求仍投入運營的,按照每車每次一千元,每次罰款總額低於五萬元進行罰款。

(2)投放與停放秩序

①管理要求

在道路兩側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投放或停放的車輛,必須位於停放設施內。

②處罰規定

企業違反車輛投放和停放區域規定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每次罰款總額低於五萬對企業進行罰款。

用戶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道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處二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3)用戶協議

①管理要求

企業在提供服務前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註冊、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企業應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權責義務、客服和投訴制度、事故處置及賠償制度、用戶資金管理和押金退還機制等。

②處罰規定

企業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註冊、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企業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在服務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4)用戶安全

①用戶人身安全

? 管理要求

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並協助用戶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 處罰規定

未按規定為用戶購買保險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用戶資金安全

? 管理要求

企業收取押金與預存資金的,應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

? 處罰規定

未按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或逾期不退還押金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註:未按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的處罰僅針對備案模式。

③用戶信息安全

? 管理要求

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

? 處罰規定

非法采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或造成用戶信息泄露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國傢網絡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5)企業數據接入

①管理要求

在車輛固定位置安裝統一的電子身份標簽,並將運營數據實時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②處罰規定

未按規定將車輛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仍未接入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註:該項處罰僅針對備案模式。

(6)企業退出後的車輛清理

企業退出後不按規定履行車輛清理等工作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擺賣的物品或者實施違法擺賣行為的工具”的規定沒收車輛。

4、考核獎懲機制

(1)日常檢查

政府主管部門通過建立日常檢查機制,隨機抽查企業車輛技術狀況、車輛停放秩序管理情況、重點時段或區域車輛調度情況、用戶管理情況、押金退還情況等。檢查結果納入企業服務質量考核。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不規范經營行為的,按照相應罰則進行處罰。

(2)企業服務信譽考核

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企業服務信譽考核方案,定期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的規范性、車輛投放和停放管理、安全應急管理、市民滿意度等進行評估考核,並向社會公示考核結果。

實施主體:政府主管部門

實施周期:按月考核,次月初形成上月的考核結果

實施流程:資料收集→資料審核→初步考核結果→核查結果認定→企業意見征詢→結果公示

考核分制:運營服務考核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高於60分的運營企業根據得分高低進行排名。

考核內容:運營管理(車輛完好率、車輛投放管理、違規處置及時性、車輛調度管理、投訴率、投訴處理及時率)、安全應急(責任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應急事件響應)、服務形象(用戶滿意度、責令整改)

考核結果應用:

①在備案模式下,通過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引導社會、政府多方共治。

②在普通許可模式下,除公示考核結果外,還可將服務信譽考核結果與企業車輛投放規模或熱點區域車輛投放相掛鉤。對於服務信譽考核較好的,優先考慮熱點區域的車輛投放,以及新增車輛規模指標的分配。對於連續服務信譽考核不達標的,可要求運營企業縮減車輛投放規模;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企業許可(企業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③在特許經營模式下,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對企業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撤銷企業特許經營權(企業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建立運營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並完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管理制度。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評價系統,加大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服務信譽考核評價等信息的記錄與應用,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信用網,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進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四4G即時影像行車紀錄器)配套保障措施

1、鼓勵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鼓勵企業通過試點示范等方式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包括電子信標、智能停放設施、智能數據平臺等,為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2、完善行業配套技術標準規范

加快推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輛技術標準和企業運營服務規范標準要求,並推動上升為地方性標準,嚴控車輛技術安全關和企業運營服務關,盡可能保障市民公共權益。

3、完善自行車交通基礎設施

持續推進自行車道建設,構建連續、安全、便捷、舒適的自行車道網絡,計劃2018年新建/改建自行車道不少於200km,新建/改建道路原則上必須設置自行車道;重點圍繞軌道/公交站點、商業、居住等人流集中的區域,加快推進自行車停放設施的建設;啟動跨區自行車專用路、智能停放設施、自行車樣板路等一批自行車交通示范項目的實施;全面推進三網融合試點項目建設,突出“公共交通+自行車”零換乘零接駁,構建以公共交通樞紐為中心的騎行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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